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稀土管理條例擬十二五出臺 監管部門權利增大
相關主管部門官員向記者透露,若條例初稿獲批,對于產業準入條件不達標甚至非法違規的企業和項目,新規有望賦予監管部門對其停電和沒收非法所得的權利。
工信部副部長蘇波日前表示,我國的稀土行業長期存在超計劃生產、污染環境、破壞生態、走私犯罪現象。蘇波透露,國家對稀土的環境污染已投資40多億進行整治。他要求,抓緊制定出臺《稀有金屬管理條例》等法律規章。
隨即,工信部發布了《稀土行業準入條件》,填補了稀土山開發、冶煉分離、金屬冶煉項目的產業準入空白。然而,記者發現,相對于2010年的征求意見稿,“對不符合準入條件基本要求的項目,電力部門依法停止供電”等表述,均在上個月發布的定稿中被刪除。
“這是無奈之舉。”相關主管部門的官員向記者回應稱,由于當前關于稀土產業準入的最高級別文件是上個月發布的《稀土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》,屬于工信部的部門規章,遠遠達不到法律、法規的位階和效力,若將停電、禁止出口配額等表述寫入文件,“如果受罰企業較上勁了,發起行政復議甚至行政訴訟,我們就很被動了”。
據不完全統計,近年來,全國數十個稀土大縣展開了“打擊非法開采稀土等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”,涉及檢察系統和監察、國土、林業、經信、公安、環保、水務、安監、工商、供電等部門。記者查閱東南某省的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并發現,對排查出的稀土等非法開采和勘探礦點、選(洗)礦點,采取收繳(扣押)開采機器設備、拆除工棚、切斷水電、截斷道路交通、炸毀礦窿礦井、搗毀填平浸泡池、沒收礦產品、遣散作業人員等強制措施。
然而,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層稀土監管官員19日告訴《經濟參考報》記者,當地類似的“專項行動”多為運動式執法。一方面,在上級的督促和行政問責下往往采取遠遠嚴于平常的懲罰措施,大規模的人財物力投入難以持續,卻仍無法完全得到群眾的信服;另一方面,少數非法生產因地方保護主義、裙帶關系也會在整頓中“逃過一劫”,“風聲過后”,未“逃過一劫”的非法稀土礦和冶煉廠也容易死灰復燃。
現行的《礦產資源法》能否提供法律依據?上述參與條例制定的官員解釋道,該法對稀土的勘查、開采方面有一些規定,但該法作為資源類法律,無法覆蓋生產、流通、消費等環節,對于部分企業的違法收購、超計劃生產存在法律盲區,對其處罰找不到法律依據。
為此,上述官員透露,《稀有金屬保護法》已經進入立法程序。該官員解釋稱,按照慣例,國務院頒布的法規一般是在運行一段時間后才上升為國家法律,但上述立法程序如若進展順利,有可能一步到位,從當前的部門規章直接上升為國家法律。
“稀土是我國的一項寶貴的戰略資源,也是當前國際貿易爭端的新戰場。我國通過法律而非行政手段監管稀土行業,有助于相關部門依法行政,更有助于保護資源環境,推動資源的有序開發利用。”我國《稀土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起草人、中國有色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教授宗子就接受《經濟參考報》記者采訪時稱。
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稀土部工程師陳瑞強對此分析道,隨著“十二五”期間稀土行業監管的準入條件、法律法規等門檻日益提高,當前達不到產業準入條件或非法違規生產的企業將受到直接沖擊,但對于能源消耗、資源綜合利用、環境保護、產品質量、安全生產等方面達標的企業,反而是一種利好。工信部原材料司巡視員、國家稀土辦主任賈銀松日前就上述準入條件分析道,當前“采礦這一塊接近1/3達不到這樣的標準要求,冶煉分離這一塊接近一半的企業達不到(標準要求)”。
宗子就認為,在部際協調機制方面,除了跨部門立法,還需避免行政執法中“多頭管理,誰都管不好”的情況。宗子就以清潔生產為例,發改、環保、工信都在制定相關政策,有的行業標準、考核規范相互錯位甚至矛盾,搞得地方政府和稀土企業無所適從。《清潔生產促進法》規定:“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、協調全國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。國務院環境保護、工業、科學技術、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,按照各自的職責,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。”
一位接近環保部決策層的資深稀土專家向記者表達擔憂,在國土部門下發多年的礦山開采總量控制指標之后,工信部門又下達了一套礦山指令性生產計劃,過去兩套計劃差別太大,企業對多頭管理無所適從,地方政府則是“哪個指標給得多用哪個”。此外,該專家透露,上個月工信部發布的《稀土行業準入條件》也并未征求國土部門意見。
對此,工信部相關人士回應稱,工信部和國土資源部的兩套計劃生產量之所以有所重疊,是因為兩部門存在“三定方案”和《礦產資源法》規定上的職能交叉,從2010年起,兩部委已經對此進行充分溝通,確保兩套指標差距不會太大,“對于一個企業,就好像100噸和90噸的區別。全國也就三五百噸的區別”。
“未來理想的狀態是,國家稀土辦總牽頭,工信部門負責產能規模和裝備工藝,國土部門負責礦山管理,質監部門負責核發生產許可證,商務和海關部門負責稀土出口管理,環保、安監、人保等部門則負責各自職責內工作。”上述環保系統專家最后說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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